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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检察院关于公开增选听证员的公告
日期:2024年01月30日


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促进司法公开公正,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根据《上海市检察机关听证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院检察工作实际,决定公开增选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选任方式

增选听证员采取向社会公开征集商请相关单位和组织推荐等方式进行。

选任名额

本次增选10名听证员

听证员职责

听证员参加检察机关组织召开的听证活动,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客观、公正地发表听证意见。听证员依法享有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应当忠实履行听证义务,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保守案件秘密。

听证员管理和履职保障

1.听证员管理增选的10名听证员纳入本院听证员库,听证员库成员实行动态管理,新增的听证员与本届听证员任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任期内,经听证员本人申请或出现不符合听证员条件、不能履行听证员职责等情况时,按规定程序核实出库。本院对入库的听证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听证员表彰、出库和续任的重要依据。

2.履职保障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交通费、食宿费、劳务费等合理费用,由本院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予以保障。

报名条件

听证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

(三)具有能够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四)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原则上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五)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人员;

3.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

4.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听证员选任的人员。

(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选任程序

(一)提交报名材料

接受符合增选条件的人员报名。报名需填写《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报名登记表》,表格可在文末点击“阅读原文”下载

报名需提交以下材料

1.经签名盖章的报名表一份(需附证件照);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有助于履职的证明材料、证书等复印件各一份。

本次报名不进行现场报名,采用邮寄书面报名材料的方式报名。邮寄地址:上海市唐山路902(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收件人:张晓华,电话021-65852165

(二)初审和考察

对照选任条件,对报名人选采用实地调查、面谈等方式从守法情况、政治素质、群众基础、履职能力、品格操守等方面进行考察筛选,提出初步人选。

(三)拟定和公示

将初步人选提请本院党组会研究决定后,确定拟任人选,通过本院官方门户网站和虹口检察”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公示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选任条件的,取消其选任资格。

(四)公布选任结果

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本院作出选任决定,向社会公布选任结果。

报名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29,逾期不予受理。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报名登记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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