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促进司法公开公正,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根据《上海市检察机关听证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院检察工作实际,决定公开增选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方式 增选听证员采取向社会公开征集、商请相关单位和组织推荐等方式进行。
二、选任名额 本次增选10名听证员。
三、听证员职责 听证员参加检察机关组织召开的听证活动,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客观、公正地发表听证意见。听证员依法享有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应当忠实履行听证义务,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保守案件秘密。
四、听证员管理和履职保障 1.听证员管理。增选的10名听证员纳入本院听证员库,听证员库成员实行动态管理,新增的听证员与本届听证员任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任期内,经听证员本人申请或出现不符合听证员条件、不能履行听证员职责等情况时,按规定程序核实出库。本院对入库的听证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听证员表彰、出库和续任的重要依据。 2.履职保障。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交通费、食宿费、劳务费等合理费用,由本院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予以保障。
五、报名条件 听证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 (三)具有能够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四)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原则上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五)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人员; 3.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 4.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听证员选任的人员。 (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选任程序 (一)提交报名材料 接受符合增选条件的人员报名。报名需填写《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报名登记表》,表格可在文末点击“阅读原文”下载。 报名需提交以下材料: 1.经签名盖章的报名表一份(需附证件照);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有助于履职的证明材料、证书等复印件各一份。 本次报名不进行现场报名,采用邮寄书面报名材料的方式报名。邮寄地址:上海市唐山路902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收件人:张晓华,电话021-65852165。 (二)初审和考察 对照选任条件,对报名人选采用实地调查、面谈等方式从守法情况、政治素质、群众基础、履职能力、品格操守等方面进行考察筛选,提出初步人选。 (三)拟定和公示 将初步人选提请本院党组会研究决定后,确定拟任人选,通过本院官方门户网站和“虹口检察”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公示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选任条件的,取消其选任资格。 (四)公布选任结果 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本院作出选任决定,向社会公布选任结果。
七、报名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2月9日,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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