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亚、赵亚、余世林、池云、陈道良、吕林春、陈保宏、王健、郭明明、李雪健、林雪娇、刘芳12人涉嫌合同诈骗一案,已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依法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告知该案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享有的主要诉讼权利义务。
被害人名单如下(按姓氏笔画排序):
于保萍、马晓钢、孔雁雄、尤国民、毛勤尔、牛军、王义芳、王玉凤、王拥军、王勇、王浩、王琪、邓勇、付文甫、兰瀛、冯凯、厉成尧、乔翠萍、任宗武、刘小英、刘永太、刘国营、刘海龙、刘海良、刘彩霞、华克富、华建雄、吕闯、吕萍、师彦斌、师富强、庄勇、朱永军、朱明珠、朱维倩、闫来义、何永雄、何西来、何紫杰、余红艳、冷玉庆、吴长海、吴国才、吴胜荣、吴慰林、吴澄、库喜刚、张仁杰、张佳民、张国华、张忠伟、张承霞、张健、张涛、张艳伟、李训林、李行涛、李秀君、李建辉、李泽会、李家瑞、李桂新、李艳、李德清、杨子江、杨柳琴、杨家国、杨焱、杨新菊、杨寰宇、沈如来、沈乾宏、陈小羊、陈立新、陈丽华、陈新、周志国、孟新跃、巫永忠、林志武、练高树、罗统勇、范胜利、郁雪平、郑友祥、郑丽芬、郑李越、郑淑念、姚红专、姜家许、洛尕、洪智勇、胡令华、胡贤江、胡金堂、贺巧云、赵勇、凌绍山、夏海霞、徐云鹏、殷俊亮、殷福生、秦建标、秦河忠、秦萍、袁飞鹏、郭文君、郭成、郭强、常允红、康地、曹世权、曹正平、曹健、梁子文、隆昌喜、黄志康、黄宗会、黄稔芸、黄锦池、强亚珍、曾喜红、葛长玲、葛庆慧、董显祥、蒋伟斌、谢少林、韩家荣、赖春明、廖超、翟晋奎、薛剑雄、戴梅英。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详见附件。
附: 附件一 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docx
附件二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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