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亚桥、褚浩、何孝安、刘常进、童成、江亚峰、余银银、赵守李8人涉嫌合同诈骗一案,已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依法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告知该案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享有的主要诉讼权利义务。
被害人名单如下(按姓氏笔画排序):
丁浩、王玉慧、王伟、王华兰、王进喜、王秀全、王秀芳、王周旭、王建军、王建峰、王雪松、王耀能、韦仲港、毛春刚、殳建文、卞玲妹、尹富明、卢忠利、申云芳、付金才、邢涛、吕长青、仲永辉、任仕平、向爱菊、刘万章、刘小慢、刘世萍、刘军、刘红月、刘素花、刘清琼、刘喜云、刘慧、齐克顺、江翠萍、许展鹏、孙娃、孙彩霞、孙霞、阳海丁、杜平、李长川、李永军、李华尧、李会兵、李志军、李青蔓、李金海、李菲菲、杨正凡、杨国梁、肖静、吴士富、吴正然、吴志杰、吴燕、邹云贵、邹明、沈叶良、沈叶良、宋东东、张志国、张志国、张根兴、张晓马、陈礼富、陈振福、陈爱华、邵快飞、范金宝、范晓梅、林存国、尚文成、罗小庭、罗世杰、岳安平、周林燕、周树仙、郑焕伟、孟君、项仙国、赵小申、赵明华、赵福清、钟明山、姜文昌、姜玲仙、洪英、费金军、姚彩琼、袁建平、耿豪伟、聂仁双、聂春正、栾玉文、高有琴、高毅、郭连濮、黄小华、曹梦华、龚生康、盛兴华、符恩深、梁云、梁炳宣、彭黄琴、葛爱霞、童明军、曾林明、游东耀、谢荣波、谢海英、谢翠云、强海琴、廉建兴、廖仁锡、樊淑民、颜斌、魏荣。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详见附件。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8月25日
附: 附件一 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docx
附件二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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