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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特辑|朋友圈里的“特供茅台”

日期:2025年03月12日

 

      

“白酒基酒+包装材料”,经私人小作坊灌装包装后,白酒摇身一变,成为朋友圈里售卖的“特供茅台酒”。虹口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售卖自制假茅台酒的案件,被告人因售假制假,侵犯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而获刑。

“散花飞天”“纪念巴拿马”“茅台玉兔呈祥”……邓某某的朋友圈可谓丰富多彩,各种品类茅台特供酒可以随意“订制”,要啥有啥,价格又便宜得很,一箱茅台酒不及正价茅台一瓶的价格——这里有什么猫腻?

2024年4月,警方在某省包装市场一店铺内将邓某某抓获,邓某某到案后供述,他和女友袁某某一同做茅台酒生意,卖的“特供茅台酒”都是自己灌装包装的假酒。

他们先在朋友圈发布广告,有顾客购买时,便根据顾客需求去向售卖假茅台酒包材的上家订购包装材料,再从酿酒的朋友那里购买白酒基酒,自己在店铺中经灌装、封口、贴标、打包装箱等工序,生产出各类“特供茅台酒”,在成本价基础上加价售卖出去。

“我购买的包材都是全套,含瓶子、盖子、胶帽、丝带、盒子、标志贴、手提袋、外箱、装箱单、收藏证书,将上述包材组装贴合在瓶身,几处商标标识都是一个不少的。”邓某某交代。

而除售卖假茅台酒外,他也会向别人二次倒卖假茅台酒包装材料。警方随后将为邓某某提供包材的商家叶某抓获,并在叶某开的包装店铺中查获大批未销售的成套茅台酒包材。

经鉴别,邓某某、袁某某与叶某生产的茅台成品酒或销售的茅台包装材料均系假冒,茅台公司也表示并未授权其售卖茅台酒以及茅台酒包装,邓某某、袁某某和叶某的行为均侵犯了贵州茅台的注册商标权。

经审计,邓某某生产、销售假茅台成品酒数额为17.9万余元,销售假茅台包材数额为18.9万余元。其中,袁某某参与的数额分别为12.4万余元和11万余元。叶某销售假茅台包材数额为35.8万余元,扣押的各类假茅台包材价值2.8万元。

审查本案后,检察官认为,邓某某和袁某某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而他们同时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叶某的行为也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本案经虹口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虹口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同样罪名判处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检察官提醒,市面上名酒销售渠道众多,购买酒类产品尤其是茅台等高档酒应通过正规渠道,结合防伪标识、价格等方式进行鉴别,贪图便宜可能会买到假货。正值“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检察机关始终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守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护航企业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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