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黄某某在日本留学时,曾加入数个华人联络群,群内经常能见到“兑换日元”“秒到账”的换汇广告。他本人日常需要缴纳日本留学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有兑换日元的需求。黄某某供述,在一次需要日元时,他尝试联系了一名中介,两人线下碰面互相转账,将人民币兑换成日元,既“快捷”又“方便”。而有了第一次“成功”换汇经验,黄某某便常常从中介处兑换日元。 2019年年底,黄某某毕业回国,工作不太顺利,为生计发愁时发现仍有大量留学生有“换汇”需要,他想着自己也可以靠帮人换日元来赚点钱,就开始寻找需要换日元的留学生,联系以前在日本帮他换钱的中介换汇。 黄某某交代,他让留学生将人民币打到自己的银行账户或支付宝,自己扣除一部分作为利润,再将剩余钱款转账到中介指定银行账户,中介向对方汇款日元后提供电子回单给他。 一来二去,黄某的“换汇”中介业务越做越轻车熟路,帮助换汇的客户也从留学生拓展到赴日旅行、购房人员等。他以为,私下交易可以逃脱监管,然而纸终究包不住火。 2024年9月,警方在侦办一起集资诈骗案件时发现,犯罪资金多次经黄某某银行卡交易,交易流水摘要中明确体现“换汇日元”字样,且交易金额符合日元汇率特征,遂将黄某某传唤到案。 黄某某到案后,交代了其伙同境外中介,未经国家外汇主管部门许可,为多名客户非法汇兑,并从中赚取汇率差的犯罪事实。经研判,检察官认为,本案是一起利用“外汇对敲”手法变相买卖外汇的案件,这类地下钱庄又被称为“对敲型”地下钱庄,即资金在境内外实行单向循环,没有发生物理流动,通常以对账的形式来实现“两地平衡”。经查,2020年至2024年期间,黄某某与他人结伙,以境内外“对敲”方式非法买卖换汇金额共计人民币3735万余元,违法获利30余万元。 检察官审查本案后认为,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5年4月25日,虹口区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黄某某提起公诉。5月30日,虹口区法院审理本案后,结合黄某某退出违法所得的情况,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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