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贪小”盗窃了一辆自行车,七旬老人投案自首,后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但“不起诉”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检察机关又是如何开展涉老案件轻罪治理的? 2023年8月的一天,黄先生骑自行车到一处银行办事,出门时却发现自己停在银行门口的自行车已经不见了,遂去派出所报案。不久后民警根据道路监控锁定了赵某某,并联系其投案自首,在其所居住小区地下车库内找到了黄先生的自行车。 后经专业机构价格认定,该自行车价值2140元,数额已达盗窃罪入罪标准。 赵某某为一名年满70周岁的老人,晚上散步时在银行门口见该自行车未上锁,便想占为己有。“我看到这辆车性能和外观都蛮好的,于是我就将自行车骑走了。我当时贪小了,也是一念之差。”赵某某到案后供认不讳。 刑事检察官审查本案后认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确有认罪、悔罪表现。且公安机关已依法将被盗车辆还给黄先生,并未实际造成被害人损失,遂对赵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案件虽以“不起诉”审结,但检察官认为从赵某某盗窃行为本身来看,违反了治安管理,扰乱了社会秩序,故其盗窃行为仍应受到相应惩罚。在对赵某某不起诉后,刑事检察官又将线索移送行政检察部门。 2024年3月,行政检察官对本案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审查后认为,赵某某的盗窃行为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遂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赵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于2024年5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赵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不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其送达。 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明显变化,轻微刑事案件比例大幅上升,因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占比超过八成,轻罪案件已成为犯罪治理的主要对象。对该类案件中犯罪情节轻微的行为人不起诉后,行政机关又不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会使行为人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检察机关通过行刑反向衔接,做好不起诉和轻罪治理的“后半篇文章”,推动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无缝衔接,避免对被起诉人“不诉了之”,确保“罚当其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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