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杨某承接了沪上某大型集团公司南昌地区分包工程。在未经公司授权情况下,他私刻该大型集团公司印章及公司江西分公司印章,并以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以江西分公司名义对外骗取项目工程保证金;对外借款、对外为他私人所借款项进行担保;与外部人员恶意勾结,伪造假的催收函,给该大型集团公司造成损失4120余万元。上述各类行为形成诉讼案件共计12件,共计金额14269.6万元,造成该大型集团公司实际损失2212万元。 本案最大争议焦点在于大部分涉案纠纷均已通过民事审判程序审结,是否还有必要再次通过刑事审判程序进行一次刑事评价。检察官认为,尽管民事纠纷已判决,但被告人杨某的行为给该集团公司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破损的社会关系尚未得到修复。因此杨某的行为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需要科处刑罚,给企业正常运营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检察官与侦查人员围绕如何组织证据、如何查明案件事实与杨某进行了长达15个月的“长跑”——先后奔赴江西多次,提审杨某十余次,调取全新证据,与杨某斗智斗勇——经过缜密侦查补证,本案装订成册的案卷达25本,为顺利指控杨某构成犯罪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最终,虹口区检察院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审定犯罪数额共计近6千万元,已向虹口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被杨某诈骗的被害人,大多是因为忽视合同而导致受害。合同订立后即有法律效力,若在实际履行中一旦双方意见龃龉,极易导致纠纷发生,而最后承担损失的往往是不重视纸面合同的一方。所以,在经济交往中,纸面合同的签订应当慎重再慎重。公章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商业经营切莫讲究江湖豪情,作为大型集团化运营的公司,更需要对下属公司的公章管理、重大决策设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措施,防止公司权力被滥用。 检察官建议,大型企业委派、任命下属公司关键人员时,必须做好公章管理,尤其是在没有独立核算资质的分公司对外签约时,切记实际承担法律后果的往往是总公司。除了公章使用登记备案等措施外,需要委派专人负责保管公章,一旦委派、任命收回,或者权限变更,及时登报进行公告,以防别有心机的人员私刻公章,引发更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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