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典型案例 案例一 套路贷恶势力犯罪团伙,分工协作“套路”钱财 2015年起,汪某某、高某某等人利用开设的小贷公司,以民间借贷为诱饵,以行业规定、手续费、好处费等为名,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金额的借条并带被害人至银行转账,制造被害人已取得全部虚高借款的假象,再以各种借口认定被害人违约,后使用言语威胁、上门骚扰、提起诉讼等方式讨要虚高欠款,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上述人员以汪某某为首,由汪某某负责公司管理、洽谈客户、提供资金、提起诉讼等,高某某与汪某某合作,负责介绍客户、拆借资金等,另有业务员负责招揽客户、协助走账等,共同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经查,汪某某利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陈某某、苏某某、栾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25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欲骗取被害人倪某某钱款未得逞,高某某利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苏某某184.5万元。 虹口区检察院以汪某某、高某某系套路贷恶势力犯罪团伙向虹口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汪某某、高某某因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有期徒刑十一年。 检察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套路贷恶势力犯罪案件,涉及人员较多,数额特别巨大。汪某某利用自己开设的融资公司,将一批闲散中介、小贷公司人员聚集在周围,在放贷过程中互相介绍客户、拆借资金,还使用威胁、滋扰等手段讨债,汪某某等人的行为,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予以严惩。 检察官提醒,消费要理性,不要超过自身经济能力承受范围,不要轻易相信无抵押、高额度。如果一时不慎陷入了“套路贷”的骗局中,应及时向警方求助,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2 谎称虚假交易,诱骗被害人过户房屋 被害人赵某于2009年9月经胡某某介绍向王某借款,并签订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2万元的借条,实际到手人民币17万元。后于2009年11月,因无力还款,被迫接受王某及胡某某(已网上追逃)所提出的通过将其位于本市虹口区广中路一处房屋进行虚假交易的方式骗取银行贷款用于平账。 2010年3月2日,王某伙同陆某某、朱某及胡某某等人以还清银行贷款即再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将房屋归还为名,诱骗被害人赵某与被告人陆某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将价值人民币78.07万元的该房屋过户至陆某某名下。后陆某某、朱某于2014年4月至2016年1月间多次将该房屋抵押借款,并于2016年4月1日将该房屋以人民币120万元出售他人。 虹口区检察院以王某、陆某某、朱某犯诈骗罪向虹口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王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陆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检察官说法 本案系犯罪分子在非法放贷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诱骗被害人过户房屋的套路贷诈骗案件。虹口区检察院在该案侦查过程中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与虹口公安分局密切协作,积极引导侦查,夯实证据基础。审查起诉阶段,认真全面审查在案证据,查疑补缺,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起公诉后,三名犯罪分子均当庭认罪伏法,均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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