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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防盗防……同事?

日期:2023年12月12日

 

      

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但防人之心亦不可无。王先生出于方便,将房门钥匙放在窗台。新同事谢某某有事上门,合租室友聊天间泄露钥匙位置,埋下了安全隐患......近日,虹口区检察院以盗窃罪对谢某某提起公诉。

今年5月谢某某来到上海某KTV工作,刚上两天班,公司的领导就告诉他着装不规范需要更换。当时谢某某并没有合适的衣服,领导便给他推了领班王先生的微信,让他去跟王先生借衣服。由于在开会,王先生就让谢某某添加了另外一位同事的微信,“这个同事就向我发送了一个定位。”

当天晚上7点左右,谢某某来到定位中的地点,敲门后有人给他开了门。房间里有三个人,谢某某表明来意后,他们指向了房间内王先生的床铺让他随便挑。床铺上放着很多衣物,谢某某换了一套衣裤后就和这三人一起离开去上班了。

“当我们走到门外,我听这三人说他们将宿舍的钥匙放在了楼道窗台槽内的缝隙里,总共有四把钥匙,一人一把,留了王先生的那一把钥匙放在了楼道窗台槽内的缝隙里,我就记了下来。”谢某某说。

晚上10点左右,另外一个领导看到他,说他的衣服不好看,需要再次更换。谢某某就想到了前面去过的房间,“而且我记得钥匙就放在6楼楼道窗台槽的缝隙之中,我就自己过去了。”

再次来到王先生的居住地,谢某某在楼道的窗台槽内找到了钥匙,打开门后直接走到王先生的床铺,换了一套衣服。换衣服的过程中,他留意到床铺旁有个矮柜,抽屉没有关上,“里面有多条项链和现金500元,我就把500元和其中一根项链拿走了,然后关好了抽屉。”

接着,他打开第二层抽屉,“发现里面放着2000多元的现金,我就一起拿走了并关上了抽屉。”出门后,谢某某把钥匙放回原处,回到KTV继续上班。

后来,王先生察觉到丢了钱和项链,便去门卫室查看监控。在监控里,他发现了谢某某的身影,于是借故让其来公司一趟。来到公司后,面对王先生的质问,谢某某一口否决,直到被带入派出所,他才承认并在派出所大厅将项链归还,“我本来还想报案,但是他将项链还给我了,我想着给他一次机会,打算带他先回宿舍,没有报案。”王先生说。“往宿舍走的路上,他表示没钱还给我,我觉得这个人不诚信就(把他)带到了欧阳路派出所报案了。”

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经审理,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谢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检察官提醒,出门在外注意保护好个人随身物品,家里的钥匙不要随手放置,更不能随意暴露,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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