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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检察机关关于规范在国内交往中收送礼品礼金的实施细则

日期:2020年08月13日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要求,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根据市委、市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送礼品礼金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上海市检察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礼品礼金,是指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在国内交往中赠送或者收受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及其他金融产品,以及企业形象产品、特殊纪念品等各类财物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检察人员,包括在本市检察机关工作的政法专项编制人员、事业编制人员、聘用人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实习生、挂职借调人员等人员。

第三条 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检察机关之间,以及与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之间不得违规赠送或者收受礼品礼金;

(二)检察人员之间及与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之间不得用公款赠送礼品礼金;

    (三)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不得收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中介组织等职权和职务影响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不得收受其他单位和个人赠送的明显超过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

(四)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收受与该检察人员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不得收受其他单位和个人赠送的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

(五)各级检察机关领导班子或者领导干部不得决定、授意、同意违规赠送或者收受礼品礼金。

第四条 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礼金,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在外地收到的,自回所在单位之日起)1个月内登记上交;逾期未上交的,视同收受。

第五条 各级检察机关检务督察部门负责礼品礼金的上交登记工作,并填写《礼品礼金登记表》,向上交人出具《礼品礼金上交凭证》;检务保障部门负责礼品礼金的保管处理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检务督察部门应当定期对礼品礼金提出处理意见,填写《礼品礼金处理审批表》,报本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由检务保障部门依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收交的礼品,应当予以拍卖,拍卖所得上缴同级财政;一般日用品、食物等易变质礼品及其他不宜拍卖的礼品,可以用于扶贫帮困、慰问、捐款等活动;

(二)收交的礼金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三)收交的各类消费卡(券)、有价证券、股权及其他金融产品等财务,应当予以拍卖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兑现,拍卖或者兑现所得一律上缴同级财政;消费卡(券)因有效期等原因不宜拍卖或者兑现的,可以购买实物用于扶贫帮困、慰问、捐款等活动。

礼品礼金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填入《礼品礼金登记册》。

第七条 收受礼品礼金过程中涉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记录报告。

    第八条 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应当予以纠正;对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和相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各级检察机关派驻纪检监察组要切实加强对礼品礼金上交登记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严格规范礼品礼金上交登记管理工作。

各级检察机关要严格执行宣传报道审核报批程序,未经批准,对于赠送或者收受礼品礼金以及处置情况不得公开宣传报道或者在自媒体上发布、转发。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实施细则中未作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市委、市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送礼品礼金的若干规定》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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